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校址
仙葫校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00。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9号,邮编:530001。
第五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六条 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七条 我校目前未开设清真食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以及做出相关解释。
第九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校企合作类高职专业除外,只招收填报或服从调剂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者不予调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生源地为浙江省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员),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比例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等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并从医药人才培养、就业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性考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护理学(本科)、护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及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含)以上、男生165cm(含)以上。
(二)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面向广西招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五年制本科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三年制专科(高职)生安排在高职高专提前批录取。此项目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根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向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定向生源县(市、区)内如果生源不足将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择优调剂录取。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在征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学生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署“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和定向服务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或相应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应按定向就业协议要求到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地方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安排在专项计划批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学制均为一年。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
(一)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农业户口。
(三)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批录取,可享受免除预科学习阶段一年学费的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批录取,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习,学习期满,政治表现好且考核合格者,我校将按《广西中医药大学预科直升生专业分配管理暂行规定》分配到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我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招收项目有武术和羽毛球。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体育专项和素质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者按照教育部以及《广西中医药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美合作办学“3+2”项目
(一)经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美国督优维尔学院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3+2”培养模式(即学制5年,3年中方学习和2年美方学习),招生专业为护理学(本科),在规定学制内,修完中、美两校所有课程,获得学位规定学分的学生,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美方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二)完成我校3年学习后,满足专业成绩要求,雅思(IELTS)、托福(TOEFL)或美方指定的考试机构成绩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院校继续第4和第5年课程学习。
(三)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4年赴美学习,可申请转入到我校同专业普通班完成余下1年课程。其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与转入的本科专业一致。进入美国学习阶段而无法完成美方学业者,可回到我校继续修完其余课程。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我校护理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新生须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原则上不予进行专业调整。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高职学生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我校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中学校名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5年本科教育阶段学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3年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本校相关规定要求的,分别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专业说明
(一)医学技术类的运动康复专业只允许理科类考生报名分流。
(二)公共管理类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及市场营销专业不允许色盲、色弱考生报名分流,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允许理工类考生报名分流。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最新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实行按阶段收费,即本科生学习阶段执行本科收费标准,硕士研究生阶段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分流后,学费标准按分流后对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学校情况、各招生专业介绍及奖、贷、助学政策等详细信息详见《广西中医药大学2018年招生简章》或访问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与部分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培养高职层次人才。所有进入此类专业学习的学生,符合实习、毕业条件者,实习、就业均安排在相应单位。根据合作单位的岗位需要,对报考这些专业班级的考生做出相应要求,详情参见《广西中医药大学2018年招生简章》中招生专业介绍相关说明。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联系、咨询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9号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
邮编:530001
联系电话:0771-3126099、0771-3122535
传真:0771-3106508
学校网站地址:http://www.gxtcm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地址:http://zs.gxtcmu.edu.cn
电子邮箱:gxzy3126099@163.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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