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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康养职业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工作要求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工作原则,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学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代码:415201620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号

第九条 办学现状: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贵州省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率先在贵州省开展康养特色办学。学校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贵州省“双高”校贵州省康养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等荣誉。近三年,师生在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250余项,是教育部“老年照护”“幼儿照护”等“1+X”5个证书制度试点单位、是国家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是教育部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是全国3所“中德养老培训基地”之一,长期与德国、英国、泰国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就读期间完成规定全部课程学习,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学校招生工作负有决策、咨询和监督责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项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量、质量及专业就业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总体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学费:本科专业医学类4500元/生/年、管理类410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住宿费:依据公寓条件设为600元/生/年或1100元/生/年。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各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的专业遵循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专业清),从高分到低分,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及服从调剂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若分数相同,遵循志愿。

第十七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该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原则是: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1.语种要求:语种限英语、日语。

2.性别要求:助产(专科)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3.身高要求:护理和临床医学专业建议男生165cm、女生156cm及以上考生报考。

4.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5.听力要求: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6.嗅觉迟钝、口吃和肝功能异常者不予录取医学类专业。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有需求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有关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等。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4127116、84127117

电话传真:0851-84127117

电子邮箱:3349038794@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ynvc.edu.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监督电话:0851—8470840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不一致时,则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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