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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青海民族大学(Qinghai MinZu University)

学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国标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于1981年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批硕士学位授权。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民委签订协议共建青海民族大学。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天津大学联合招收培养服务国家战略博士研究生特需人才。2018年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民族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青海民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录取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招生计划。报青海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留本科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和体育单招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正式投档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青海民族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其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不分文理综合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语文数学成绩总和、语文成绩。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调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第十六条 学校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民族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专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体育单招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普通文经类:3820元/年;普通文经类(外语):4150元/年;普通理学类:4200元/年;普通工学类:4420元/年;普通医学类:4800元/年;普通艺术类专业:6350元/年;师范、民族文经类:3100元/年;师范、民族文经类(外语):3120元/年;师范、民族理学类:3350元/年;师范、民族工学类:3600元/年;师范、民族医学类:3700元/年;师范、民族艺术类:4800元/年。

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1000-12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28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传 真:0971-8808501

邮 编: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qhmu.edu.cn

招生平台:https://zhaosheng.qh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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