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管理学院2020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招生过程管理,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管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438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九条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邮编:250100
第十条 学校历史:学校1938年始于革命老区沂水县,1950年在济南组建山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1987年改建为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山东管理学院,迄今已有80余年的办学历史,是具有工会背景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现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生,全日制在校生近1.2万人。
第十一条 地理环境:学校地处山东省济南市,分长清、历城两个校区,地理区位优势明显。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业教育为基础、立人教育为根本的“双立教育”育人理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坚持服务工会、依托工会、融入工会,逐步搭建了工会专业人才培养、工会理论研究、工会干部培训和产业工人素质提升的“四位一体”发展格局,为经济社会和工会事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近两年毕业生综合就业率均在97%以上。先后被评为“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山东省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办学实力:学校共占地1103亩,校舍建筑面积29万余平方米。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873.05万元。学校是教育部“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建设院校,经省编办批复成立齐鲁工匠研究院,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建设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2个、人文社科研究平台1个。建有先进的公共教学实验中心、电子信息实验中心、经济管理实验中心、艺术传媒实验中心、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和工程中心等6个实验中心共计56个校内实验实训室。有现代化的校园网络服务体系,建有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基地,170多个实习实训基地。建有现代化的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17余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908种,电子图书66.9万册,有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等21个数据库。学校以管理学科为主体,设有劳动关系学院、工商学院、会计学院、艺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贸学院、智能工程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国际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学院等13个院(部),29个本科招生专业、15个专科招生专业,形成了管、经、工、文、艺、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是教育部“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建设院校、教育部第二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建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山东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6个、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培育专业群1个,省级精品课程28门、省级成人特色课程4门。
第十四条 就业情况: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就业工作,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就业渠道,搭建了立体化的就业渠道网,毕业生就业率高,就业质量好,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学生创业成绩突出,2人获山东省“创业之星”荣誉称号,1人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山东管理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方案制定、计划报批、计划分配、招生宣传、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山东管理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语种:学校商务英语本科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依据卫生部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考生必须身心健康,如患有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以及色盲、色弱、身体残疾等,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有上述情况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先录取首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志愿(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在首次志愿、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依次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清,即依照招生专业计划,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学校录取批次以专业计划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符合上级规定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管理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统一核定的标准。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1.设立国家及山东省政府奖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生均3000元/人)。
2.设立学校奖学金。
3.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4. 按照国家规定,帮助贫困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传真: (0531)88960001
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531)89636926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可在山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网站查阅。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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