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是隶属河北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单位,学校代码:10076,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
第三条 河北工程大学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极路19号。
第四条 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六条 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对于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不含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2.对于实行“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数录取,未录取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3.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数进行专业安排,同一专业组的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4.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时,对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五条 各专业选考科目详见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hebeu.edu.cn/。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理工类)、法学专业(理工类)只接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十八条 环境设计专业采用生源省美术类的艺术统考成绩,要求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过程执行各生源省美术类投档规则。
第十九条 休闲体育专业,录取过程执行各生源省体育类投档规则。
第二十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二十一条 有英语口试安排的省份,英语专业要求口语加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组织教学。
第二十三条 河北工程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学校按规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章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
1. 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2. 住宿费:800元/人•年。
第二十六条 河北工程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工程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工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结果通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当地省份政策冲突,以当地省份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0310-3969060
传真:0310-3969367
电子邮箱:zhaoshengban@hebe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heb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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