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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曲阜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名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80号。

第十条 学校概况

曲阜师范大学创建于1955年,山东省高等教育应用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建校60多年来,为社会培养输送了48万余名合格毕业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拥有ESI世界前1%学科2个,山东省立项建设一流学科3个。设有博士后流动站7个,博士一级学科5个、二级学科2个,博士招生专业34个;硕士一级学科22个,硕士招生专业118个;本科专业85个。形成了涵盖文、理、工、法等11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学科专业体系。建有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门,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1个。建有省级协同创新中心2个,省级重点学科1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7个,省级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省级重点智库1个,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政府在我校设有7个省部级研究基地,构筑了充满活力的学术创新平台。

学校现有在校本科生32680人,博士、硕士研究生3531人,成人教育在读生6200余人,外国留学生110人,形成了学士、硕士、博士以及博士后贯通培养,远程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相互衔接的层次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学校聘请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先生为名誉校长;现有专任教师1816人,其中教授228人,副教授484人;拥有双聘院士2人,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5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教育部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人,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8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5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4人,全国模范教师5人,凝聚了一支高层次的人才队伍。

学校占地面积3061亩,资产总值13.1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39亿元,图书馆藏书416万册;公开出版《齐鲁学刊》《曲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学数学杂志》和《现代语文》等学术刊物;学校是国家首批公布的200所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本科院校之一,与50所国外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事宜。

第十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曲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曲阜师范大学曲阜校区。我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山东省: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河北省:认可河北师范大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测试合格证,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

◆ 书法学专业

山东省: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河北省:认可河北师范大学书法学专业测试合格证,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山东省: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投档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

山东省: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按投档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认可)相关省份相关专业(类)统考(联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

◆体育学类专业

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高者。

◆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专业

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六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相同且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七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第十九条 我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除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学科类别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学科类内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范类专业除单独标注的外,其他专业按大类招生,采取“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的模式。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将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贷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其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奖贷措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畅通“绿色通道”,实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普通本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邮编:273165

电话:0537-4418658、4438658、4458658

E-mail: qfsdzsb@163.com

网址:http://www.qfnuzsb.co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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