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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第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国标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新生(除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外)全部在闵行校区就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录取的学生进入医学基础阶段后到重庆南路校区就读。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条上海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上海交通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上海交通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上海交通大学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加分不超过20分。经上海交通大学认定的各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候选人,按照公示的优惠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上海交通大学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外语(“综合评价录取”的同分排序按照相应简章规定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在专业录取中认可全国性政策加分,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上海交通大学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所属方向(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计算机科学、生物医学科学)在新生中进行招生,学生录取后学籍由原专业转入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

第十五条上海交通大学实行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一般在入学后,根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及学校相关测试与规定,在所在平台、院(类)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自然科学试验班、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以及医学院列入提前批招生的各专业(护理学、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类),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预科班除外)

第十七条上海交通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思源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要求为A、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上海交通大学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学生入校后,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日语、德语、临床医学八年制(法语班)等专业外,全部主修英语。

第十九条上海交通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等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制订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在录取中的特殊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海交通大学在新生入校后,将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海交通大学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1.学费

①大部分本科专业5000-6500元/人·年(不含②-⑦)。

②软件工程专业人民币16,000元/人·年。

③视觉传达设计、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人民币10,000元/人·年。

④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75,000元/人·年。

⑤交大-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所属专业:人民币45,000元/人·年。

⑥临床医学五年制(英语班)人民币19,500元/人·年。

⑦按平台、院(类)招生的学生分流后按照分流专业标准收费。

2.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上海交通大学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重要渠道,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十五条咨询和联系

我校各院系及专业详情,可阅览学校主页http://www.sjtu.edu.cn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

邮编:200240

咨询热线:(021)34200000

传真:(021)34207255

招生网:http://admissions.sjtu.edu.cn

电子信箱:zsb@sjtu.edu.cn

微信名:上交大

微信公众号:apply_SJTU

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重庆南路校区):上海市重庆南路227号

邮编:200025

电话:(021)63846590-776118

传真:(021)63853238

网址:http://www.shsm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34206217

第二十六条上海交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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