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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长春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677号。

乐群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3291号。

动漫实训基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柳莺西路1188号。

第二部分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教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科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人文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教育技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20元;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德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阿拉伯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6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历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地理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生物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冶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人工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4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840元;

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5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图书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820元;

动画(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书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0元;

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40元;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

经济与金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专科专业:

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物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3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10元;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10元;

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商检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1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语文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630元;

英语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

应用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30元。

第三部分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有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新生特困生活补贴等资助政策;通过“爱心百日行”,走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送去学校的爱心资助物品。学校还积极加强社会资助项目引进力度,设有助学金社会资助项目;通过不断努力,学校基本实现了在校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全面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部分 录取说明

第十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专业、俄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法语专业、德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英语教育专业、应用俄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旅游管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专业、教育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主干课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除实行平行志愿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报考我校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成绩最低须达到2B,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等级优先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B+A+、B+A、B+B+、B+B、BB+、BB。若出现同分同等级情况,文科考生以语文成绩(含附加分)高者优先,理科考生以数学成绩(含附加分)高者优先。浙江省按照该省相关政策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朝鲜语专业只招收非朝鲜族考生。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

(一)文史、理工类专业

1.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时,无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投档后,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2.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若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对口专业

对符合对口专业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以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法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德语专业、英语专业、阿拉伯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科目总分的70%。

(二)艺术类专业

我校投放艺术类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省份,若该省份艺术类专业有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省该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省统考成绩;若该省份无艺术类专业统考规定,考生需持有该专业我校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专业课成绩为我校校考成绩。

艺术类各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投档。投档进线后按“文化课成绩的60%+专业课成绩的100%”计算综合成绩,专业录取时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和报考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文科和不分文理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三)体育类专业

1.体育教育专业:

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后,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招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执行,若无规定,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高水平运动员: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结合的办法。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且成绩合格。考生高考成绩的最低要求为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高考成绩最低要求可降低为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单招条件的考生,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通过后予以录取。取消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省份,按照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3.运动训练专业: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总分(满分600分)的30%,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计算综合分,分项目择优录取,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专项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

(四)如此录取原则有违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则遵循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其他说明

1.动画(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是我校与吉林省知合动画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表演专业是我校与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是我校与吉林电视台合作办学专业。

人工智能专业是我校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会计学专业是我校与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办学专业。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俄罗斯克麦罗沃国立文化学院合作办学专业。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美国塞基诺谷州立大学合作办学专业。

3.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班第一年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就读。

4.五年制英语专业,采用“英语+小语种”复语人才培养模式,分别为英日双语、英俄双语、英韩双语、英西班牙双语、英法双语。

5.国际教师教育学院旨在培养能够用英语讲授基础教育阶段学科课程的优秀人才,学院将通过考试的方式从当年入校的相关专业选拔一定数量的新生转入相应专业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sf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677号

联系电话:0431-86168222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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