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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山西警察学院;学校代码:11928;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办学性质:公办;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学校网址:www.sxpc.edu.cn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我院今年招收普通本科生770名,普通专科生1100名,对口专科生400名,三二转段高职生100名。计划一次性投放,无预留计划。

第五条 本科招生专业为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战术、禁毒学、社会工作、信息安全10个专业,学制四年。专科招生专业为防火管理、法律事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文秘等4个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三章 收费

第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核定的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批次

第七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分三个批次。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战术、禁毒学8个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社会工作、信息安全在普通本科二批录取;防火管理、法律事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文秘4个专业在普通专科批次录取。

第五章 身体条件

第八条 提前本科批次专业要组织考生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提前本科批次专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省公安院校招生领导组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九条 以上专业均进行体能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见附表。

第十条 普通本专科批次的专业参照提前本科批次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提前本科批次专业须进行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有意愿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成绩揭晓后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6月30日前送交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进行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工作在省公安院校招生领导组领导下进行,省招办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提前本科批次专业在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所报志愿进行专业投档,充分按照志愿优先的分专业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按志愿录取的考生,若服从调配,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我院提前录取批次招收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生源地为山西省的未婚考生。

第十三条 普通本专科和对口升学的考生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参加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学院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入学报到时接受目测。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合,将予以清退,因此而耽误考生上其他学校,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十五条 新生录取结果在我院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院长张惠选。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按规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院设有“蓝盾英才奖励基金”“爱尔眼科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上学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籍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山西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警察学院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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