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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类型及层次

第二条 学院全称:西安外事学院(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2713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本科普通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纪委、行政与保障工作部、教学与学生工作部、财务与审计工作部、招生办公室、各二级学院负责同志,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委负责招生工作的保密和全程监督;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西安外事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录取以下情况:(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外事学院上线生源文、理不平衡问题。(2)用于录取超出原计划数的平行分数的考生。(3)用于调剂生源充足的专业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将以语数外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第九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今年我校在山东、江苏、吉林、黑龙江、天津、陕西、新疆和广东八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广播电视编导、表演、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课校考,这些省(市、区)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区规定录取分数线以上,按我校专业课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统考或联考的省份承认其他院校相同或相近艺术专业课的成绩;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统考或联考成绩,没有实行统考或联考的省(市、区),认可其他院校专业课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注册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包括体检)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 入学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录取入学后一般不得调整专业,只有专长学生和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照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制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入学,随后办理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3500元。

学校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每学年评选,分为四等,奖励标准1000-5000元。

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提出贷款申请、接受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发放贷款。其最高额度8000元/年。

第二十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补贴、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政策。

第九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一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优秀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陕西省专升本考试,提升学历层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法,获得就业岗位。

第十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9-888 029-88513888

传真:029-88513669

咨询QQ:4000019888

招生办微博:http://weibo.com/u/2808171760(新浪)

http://t.qq.com/xianwaishizsb(腾讯)

招生办官方微信:西安外事学院招办

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鱼斗路18号

邮编:710077

网址:http://www.xai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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