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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373。

第六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七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八条校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九条学院简介: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是由聊城大学申请举办、聊城市政府及山东泉林集团投资建设、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校于2002年,占地500余亩,在校生7600余人。现有专职教师306人,长期外聘教师93人,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148人(含外聘42人)。

学院目前设有中文、经济管理、外国语、教育、数学与信息工程、影视传媒、化学生物、机电工程、音乐表演、美术设计、基础部等11个系(部),35个本科专业和16个专科专业,是一所以工科为主,涵盖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教学应用型综合性本科院校。

学院依托聊城大学综合实力办学,学生可享用聊城大学师资、实验、图书等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院教学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学院学生食堂为“山东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聊城市第一批市级餐饮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校园环境幽雅,风格独特,为“省级花园式单位”,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院图书馆现存古籍线装图书3038册。2012年6月,我院图书馆被山东省文化厅评为“山东省古籍保护工作先进单位”,馆藏古籍成功入选《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学院图书馆是国家首批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会员馆。

近几年来学院共承担省级科研项目50个,校级科研项目114个,建设省级精品课程1门,校级精品课程11门。学院教师公开发表论文1209篇(被SCI收录48篇,EI收录5篇,核心期刊350篇),编写教材、出版专著73部,专利22项。

别具一格的校园建筑,现代化的教学设备,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理念,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学生的成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实施名师工程和特色专业教学,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的就业和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学生在历年来的全国大学生平面创意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影节、国际大学生影视作品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用友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大学生合唱比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齐鲁大学生计算机软件设计及外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综合素质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外语大赛、山东省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山东省大学生生物教学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山东省家政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山东省高校美术与设计师生基本功比赛、山东省青少年舞蹈大赛、山东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活动中多次荣获特等奖,一、二等奖,成绩突出,并受到教育部、文化部、省教育厅、文化厅多次表彰。

在国家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毕业生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我院毕业生素以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强而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近几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聊城大学纪委驻东昌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院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规则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分配专业时,按照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报考情况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2017年,学院继续实行按大类招生培养,考生可按公布的专业大类或专业报考。

第十八条对于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十九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参照“第十六条”之原则进行录取。学院在江苏省录取要求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考试取得4C合格成绩;在上海录取考生不限考试科目。

第二十条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韩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按各省有关文件和学院招生简章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本科:在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设计学类、动画和广播电视编导等四个专业考生,采取“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分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安徽、湖南按综合分)分别进行排序(其中山东省所有艺术类专业,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017年艺术类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认同所有院校同类专业本科合格证,对于进档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按照文、理科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专科:在山东省划定的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影视动画专业考生按照美术统考专业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若专业成绩相同,原则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学费标准9000—13000元/年,住宿费标准1000—12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学院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综合奖学金和英才奖学金,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校园十佳奖学金,向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国家奖学金(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补助;我院新生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的学生享受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同时享受国家、学院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本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30,8520226,8520227,8520220

传真电话:0635-8520230,852022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jy.lcudc.cn

(或http://www.dcuzsb.com)

E-mail地址:dcuzsb@126.com

招生微信公众号:sd13373;dcxyzs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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