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昌医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南昌医学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医学院校,也是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唯一一所直属的医学本科高校。学校位于享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美誉的历史文化名城、“八一军旗升起的地方”——江西省省会南昌市。学校现有湾里和小蓝校区,占地面积905.6亩,其中,湾里校区470.4亩,小蓝校区435.2亩。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大楼,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学校建有“院士工作室”1 个、“国家级大师工作室”1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省级名师工作室”2个,设有124个实训实验室和9个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中心)。学校具有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为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学校拥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该院是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所辖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附属医院具有副高以上专家近500人、博士91人,是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体检和紧急医学救援于一体,在江西乃至中部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医疗中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监察小组,由纪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3437,在江西省招生代码为8311,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校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1年面向全国3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共十一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科学设置招生预留计划。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控制在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根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南昌医学院的考生,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才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第一志愿未满,才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档,调档线上所有考生将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且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序。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若投档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则依次根据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单独排序。
第十三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报考志愿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至其它招录计划未满专业;若报考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改革省市考生专业限选科目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对已经投档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考生。
第六章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对考生视觉条件的规定要求,患有色弱、色盲(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考生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入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配至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除不能录取医学类相关专业外,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也不予录取,学校将按退档处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均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医学类专业学费为4350元/生·学年,保险学、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3880元/生•学年;住宿收费标准:六人间为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为1000元/生·学年;其他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如相关部门核准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具体说明如下: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600元/生·学年,单项奖学金200元/生·学年。
2.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生·学年,二等3300元/生·学年,三等2200元/生·学年。
(2)勤工助学金:学校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勤工助学金。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学校制定了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如临时伙食补贴发放制度、临时困难补助等。
3.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生·学年的助学贷款,目前已在江西、河南、江苏、福建、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四川、黑龙江、新疆、辽宁等省(市、自治区)开展实施。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贷款的新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南昌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南昌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689号
邮编:330052
联系电话:0791-83764716
招生负责老师: 潘老师18779869626;胡老师18720078259
电子邮箱: ncyxyzb01@163.com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医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医学院,若与国家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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