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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434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学院校址现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江西理工大学黄金校区,总占地面积1000余亩,在校生8000余人。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九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2017年学院面向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规则: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高考总分相同时,如有高考成绩排名,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院艺术专业。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省考试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体育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专业规定的分数线,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专业控制线,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高考改革试点省份选考科目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投档录取原则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语种,其他语种考生录取到校后需转修英语或日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高考口语测试。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邮编:341000

咨询电话:0797-8312688,0797-8312689,0797-8312603(兼传真)

学院网址:http://www.asc.jx.cn/

电子邮箱:3065973501@qq.com

第二十八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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