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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

学校于1975年建立。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宁夏师范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2013年成为宁夏首所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学校。2016年成为宁夏首批整体应用转型试点高校、“一流学科”创建单位,获批外国留学生招生资质。2018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自治区高水平本科教育试点学校、“互联网+教育”重点建设单位、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学校。

学校现有古雁、文苑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3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82万册,电子图书87万种,现刊1211种,拥有国内主要网络资源及数据库。学校现有中国语言文学、化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法学、管理学8个学科门类36个本科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22个,非师范或应用型专业14个)。学校已初步形成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不同层次,全日制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有一流建设学科1个,“宁夏现代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1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6个、优势特色学科1个、“十三五”重点建设专业4个、特色专业6个、自治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示范专业5个、技术创新中心2个、高校新型智库1个,自治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2个、培育建设创新平台1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545人,其中专任教师402人,教授78人、副教授16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95%,有博士47人,硕士266人,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7.86%。专任教师中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全国师德先进个人1人,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自治区第四批“国内外引才312计划”1人,自治区第五批“海外引才百人计划”1人,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3人,自治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人,自治区“313”人才工程4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3人,自治区“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3人,自治区“塞上名师”1人,自治区“塞上文化名家”1人;有全国五一巾帼标兵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8人,自治区优秀教师4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2人,自治区教书育人楷模1人,自治区师德标兵1人,自治区“9·10”奖章5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1人,自治区巾帼建功标兵2人,固原市“六盘英才”2人。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市区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7455人,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82人、本科生7113人(含公费师范生1099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161人。学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0%以上。

学校与宁夏大学实施联合办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与东北师范大学共建马克思主义学院,同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台湾屏东大学、台湾静宜大学、韩国又松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86所国(境)内外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20多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和服务合作协议。学校先后两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是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首届“全国文明校园”,连续5年获固原市“平安校园”称号,被固原市评为“园林式单位”。

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将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文化荣校”战略,以自治区高水平本科教育试点学校建设为契机,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转型发展,持续加强内涵建设,加大一流学科建设力度,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主动对接社会行业,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立足宁夏、面向西部、辐射周边,服务基层、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努力把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知名的教学型师范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等,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备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5.公费师范生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六条 投档程序

1.遵循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批次及程序进行投档。

2.宁夏公费师范生投档程序分别是:公费师范生专业招生计划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类列入自治区二本提前批次录取;艺术类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B段录取;普通本科专业列入自治区普通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程序

1.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宁夏各批次的录取原则为:公费师范生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体育类按体育术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体育术课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按文化课×30%+专业课换算为750分×70%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普通本科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外省各批次的录取原则为:体育类按体育术课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体育术课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均相同按文综、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普通本科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总分相同,按文综、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新生均按国家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1.公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本科学费:文史类4000元/年 ;理工类 4400元/年 ,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共建专业学费为9400元/年 ;艺术类 8000元/年 ;少数民族预科 2500元/年 。

住宿费:1—8号公寓楼六人间:800元/年 ;9—10号公寓楼六人间(带卫生间):900元/年。

根据宁价费发[2014]18号和宁价费发[2015]19文件规定,对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师范类农村户口学生按学费标准的30%收取,宁夏其他师范类学生按学费标准的70%收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NIIT)专业,根据合作共建协议,学校每学年支付给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课程费5000元/生。因此,该专业按4400元/学年的标准执行自治区关于宁夏籍师范类专业学生减收学费政策。

第二十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证书颁发: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实行)》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2079368

E - mail: nsyzb@163.com

网 址:http://zs.nxnu.edu.cn/

第二十三条 招生监督电话:(0954)2079653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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