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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731(国标)。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19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十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实际考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分数和专业志愿都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生源所在地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科目达到2B(含)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分数等级均相同时,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美术文、理)的考生,必须取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十六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收费[2012]1877号):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学费5500元/学年,三、四年级学费14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2]1464号)。

软件学院专科专业学费:9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0]1751号)。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兰工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彭家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

学校网址:http://www.lut.edu.cn

招办网址:http://zhaosheng.lut.cn

电子信箱:gdzb@lut.edu.cn

电话:0931-2973947 传真:0931-2755263 邮编:73005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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