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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自治区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民族大学。

英文全称:“Xizang Minzu University”

第三条 国标代码:10695。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硕士、学士两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学校地址:

渭城校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

秦汉校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四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的考试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三年在各省的招生和专业报考情况,兼顾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对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分配和调整,最终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各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招办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的学生中,除国家免费医学生、部队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外,其他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 本硕连读创新实验班专业实行动态考核与分流培养末位淘汰的管理机制,学校将按照《西藏民族大学本硕连读创新实验班实施方案》进行修读资格考核与分流管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术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下述原则录取: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根据各省公布的单科顺序按成绩高低依次录取。若单科成绩顺序相同,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同分排位办法进行分配专业,排名在前者或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遇到同分同位现象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调剂环节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2.对于投档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做退档处理。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 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划定的合格分数要求后,按照省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省统考专业测试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三)其他专业录取要求

1. 本硕连读创新实验班专业西藏民族卷考生高考藏语文及英语不低于90分;统考卷考生语文及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其他省份考生英语不低于110分。

2.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西藏考生不低于7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10分,优先录取英语口试合格考生;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3.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对高考数学单科成绩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6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90分。

4.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体育类专业体育加试成绩不低于45分。

5.艺术教育专业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录取有音乐、美术加试成绩或特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五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实行免补(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3360元/学年。

第六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民族大学网站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栏目进行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3个月内学校对学生报名资格、照片信息、体检信息、中学学籍档案、加分材料等资料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主页:www.xz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s.xzmu.edu.cn。

电 话:029-33755799(兼传真)、33755035。

电子邮箱:xzmu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民族大学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举报电话:029-33755293。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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