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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2017年招生章程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总则

1.为保证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二、机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招生办公室、学科专家及医学部各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医学部招生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等。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医学部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对招生工作实施过程监督。

2.北京大学医学部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部务会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纪委书记、医学部教育处处长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等。

3.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总体规划;

(2)拟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三、计划与录取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部各专业实行单独代码招生,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

2.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医学部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3.医学部只招收理科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5.医学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等条件下将先后参考语文、英语、化学或理科综合成绩。

6.医学部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医学部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自主招生入选资格考生,以公示的优惠政策为准进行录取。

7.北京大学医学部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除其中列举的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医学类专业对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予录取。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经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按《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8.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报到时不调换专业。

9.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10.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情况,医学部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新疆民族预科生专业录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政策执行。

11.对江苏省考生的具体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要求为化学,等级要求AA。必修科目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分数顺序投档,录取原则先分数(不含照顾分)后等级。

12.学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北京大学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北京大学授予学位。

13.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学费:本科生6000元/学年,长学制学生本科阶段按本科生标准收取,进入二级学科阶段按照当年同类研究生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1200元/学年。

四、附则

1.根据国家政策北京大学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考生和插班生,招收保送生,开展自主选拔录取等工作。

2.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3.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4.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

5.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10-82802223,82802191 传真:010-82802223 监督电话:82805067

网址:http://www.bjmu.edu.cn

通讯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邮编100191)

6.本细则经北京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大学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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